女子为泄私愤在北京主干道连撞8车致2人受伤 被判入狱6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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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1-19 11:47

央视网消息: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位女司机廖某,驾车冲撞正在行驶的多辆汽车,导致8辆汽车损坏,2名司机受伤。那么这个廖某为何会开车横冲直撞?案发前,在她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?2019年8月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。

本案的被告人廖某,48岁,家住北京市海淀区。事情发生在2018年9月12日晚上,廖某被控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条主干道上,为个人泄愤,驾驶轿车肆意冲撞,连撞了8辆汽车,造成2人受伤。

公诉人:首先出示的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。我开车顺着某大厦西侧路,从南向北开车,开出一段距离我就撞了一辆车,但我不记得很清楚了,后来又连续撞了好多辆车,但是如何撞的我想不起来,最后我是迎面撞上了一辆小型面包车,车才停下来。

被告人 廖某:当时是最后撞了那个小面的,撞完了然后这个车就停在那儿了。

审判长:就是撞完了以后,当时撞完小面的以后,是自己停的,还是被挡得开不了了?

被告人 廖某:自己停的。

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,廖某驾车先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出租车,导致出租车向前顶到前车,但廖某并没有因此停下来,而是继续向前行驶,在行驶过程中,连续撞到另外6辆轿车后,她才将车停下。

这是第六辆被撞轿车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的画面。当时这辆车在路口准备左转,被告人廖某驾车从画面左侧的道路驶来。

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,涉案车辆驶向路口的过程中又撞到了这辆白色轿车,将车辆后备箱右侧部位撞坏,并且有碎片掉了下来。紧接着,涉案车辆并没有停下来,而是继续往前开,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旁开过,还撞到了车的尾部。

被撞的八辆机动车有不同程度的损伤。连续冲撞的这一过程还造成了人身伤害,出租车驾驶员眼部撞到了车门上受伤流血,另一名轿车驾驶员腿部卡在了车内,造成左腿膝盖裂口。

检方认为,应当以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追究被告人廖某刑事责任。

审判长 孙蕾:廖某这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什么意见?

廖某:没有。

被告人廖某持有驾驶证,但平时很少开车。据廖某供述,她当时是故意撞车,与被撞车辆的被害人都不认识。

公诉人:我当时撞第一辆车时,我还是继续往前开,心里就是想着,死了一了百了不想活了。我当时想的是,开车和别人的车撞上,把我撞死就完了。

疯狂行径背后 有何隐情

驾车肆意冲撞,连撞八车,致两人受伤。在廖某疯狂撞车之前,究竟发生了什么,会让她做出如此不计后果的行为呢?一审庭审还原了这起案件的起因。

据被告人廖某交代,她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栋写字楼内做保洁员的工作,她的丈夫刘先生主要收入来源是打零工,家庭经济状况一般。而随着家中老人生病,孩子上学,经济压力越来越大,夫妻二人经常吵架,在案发前一个月,两人经常在微信中谈到离婚的事情。案发当天下午,廖某向丈夫刘先生的表弟借了车,也就是涉案车辆,打算下班后开车去办事情。下午四点半廖某下班后,发现她的丈夫刘先生站在车前。

公诉人宣读廖某丈夫刘先生的证言:我今天下午5点左右,到我妻子廖某的工作单位,海淀区某大厦去找她。后来我在单位附近看到了我表弟的车,蹲在车旁等她,我看见她之后,让她回家她不回,我为了让她跟我回家,就抢她的手机,结果她拿起路边的砖头朝我砸,我就往回家的方向跑了。

刘先生的证言显示,妻子廖某已经一个月没有回家了。她给出的理由是要在单位加班,但是刘先生认为妻子在欺骗他。于是在案发当日,到廖某的工作单位叫她回家,却被拒绝。随后,刘先生抢到廖某的手机后离开,廖某四处找寻不到,于是把刘先生的表弟,也就是涉案车辆的主人叫到了现场。表弟也劝她回家,廖某十分生气,将车钥匙拔下来,并和表弟吵了起来。

公诉人宣读刘先生表弟的证言:停好车之后,廖某(被告人)就把我的车钥匙抢走了,之后我俩就下车,站在旁边的人行横道,我让廖某将车钥匙给我,廖某不给我,我们拉扯几下,我实在没办法,就给刘先生打电话。后来廖某突然往途观车跑过去,上车后立马将车门锁上,开着车加着油门一直向北撞去,其间撞了八辆车,最后撞上一辆面包车才停下来。

审判长:被告人有什么意见吗?

廖某:没有。

被告人廖某说,长久以来的生活压力,在案发当日与丈夫争吵后爆发,她产生了自杀的念头。

辩护人称,廖某在被抓捕时没有抗拒的行为,并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当庭认罪态度较好,希望法庭考虑量刑情节。公诉人指出,被告人廖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可以预见的,但仍持放任态度,属于间接故意。

公诉人:被告人因个人情感纠纷为泄愤,驾驶涉案车辆在道路上肆意冲撞,一般人均可以预计该行为可能对他人及其他车辆造成损坏的结果,但被告人仍然选择实施该行为,其主观方面系间接故意。从客观方面来说,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,造成涉案八辆汽车不同程度的损坏,两名人员受伤,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。

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廖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审判长 孙蕾:就是因为你一个人的压力大,可能让更多的人遭受这种比较惨痛的结果,所以这个是吧?自己出去好好想一想,出去以后,做事有孩子有家庭了,别这么不计后果了,为家人多想想知道吧?

被告人 廖某:我希望法官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,让我早早回家,和家人团聚,伺候我的婆婆。

2019年9月27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廖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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